(2)2006年“零志愿”招生计划,在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面向全市招生的“零志愿”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