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马同志: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已经两年了,但企业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最近我和企业发生了些矛盾,现正与企业交涉,如果交涉不成,我还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可企业的人事主管却对我说,你没有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不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调整的对象,打官司也不可能赢,希望我放弃自己的权益。请问他讲得正确吗?
读者景金景金读者:
首先肯定,你们企业人事干部的讲法是完全错误的。可能他想误导你,你千万不要上当。
诚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应订未订”,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这种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调整的对象,而不是单位以为的“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我理解该条款的“调整对象认定”可分两方面,一是“建立”,即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二是“形成”,即“应订未订”,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条例》作如此规定,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这里我也要提醒那些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妄想以不签合同的方式来逃避义务、侵犯职工的权益是徒劳的。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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