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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欺诈不成立合同期限应有效
2006-1-9 9:06:30
  年过半百的周先生在某制品公司工作已经是第11个年头了。1995年2月,周先生原先工作的工厂倒闭,他曾一度担心自己从此将面临失业困境,还好,经多方努力,他被分派至该制品公司工作。进公司不久,公司即与他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周先生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公司也对他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合同期满后,公司每年都与他续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的增加,周先生越来越希望自己能在公司工作到退休。他盘算着,工作满十年后,他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就不用年年担心是否会失业了,以后的日子也就有了保障。

  可事情的发展却并不让他如愿。2005年7月,公司向他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告知他说,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自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了。这意外的结果让周先生顿时没了方向,满心只想和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他翻来覆去说着同样一句话:做了这么多年,这合同怎么说不签就不签了呢?周先生将他的情况告诉了一位还懂点法的朋友,这朋友说:“你当初是被分派进该公司的,像你这样的老职工,公司当初就不应该跟你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你当时就应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周先生一听,立刻追问说,那公司这些年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吧?朋友说,你说无效没用,只有那些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算无效,而且要打官司才能确认的。周先生听了朋友的一番话,很快就找单位了,但双方根本是话不投机。周先生一气之下就在2005年8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定他与公司在1995年8月至2005年7月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这些年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结束,应视为这些合同的期限是有效的。

  仲裁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8月1日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申诉人要求确认1995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的9份劳动合同期限无效的请求已超过60日法定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对于双方签订的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这份劳动合同,周先生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公司是采用了欺诈手段与其签订的,因此,这份劳动合同应视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约定期限的条款合法有效。

  经调解不成,最终仲裁委裁决,对周先生要求确认双方在1995年8月至2005年7月期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效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选稿:寇志红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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