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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先生:我是1982年7月分配进单位的大学生。1991年本人读完研究生回到单位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停薪留职协议,我开始承包单位的“三产”。后来我又与单位约定由单位为我缴“四金”。几年后,原单位倒闭,由新公司接管,至今我仍然在“三产”工作。
法律援助员:“三产”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吗?
关先生:是的。
法律援助员:好,你接下去说。
关先生:2005年6月我收到单位开出的退工单。过了几个月后,我才发现单位一直没为我缴社会保险费。我该这么办?
法律援助员:首先,你的权利能否实现涉及一个社保争议的时效问题。如果你不能举证证实你是现在才发现单位至今没为你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那么你就过了提起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因为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有两个:一个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随时追索;另一个是在被退工后的60天内。
关先生:那我该怎么办?
法律援助员:你不要着急。你现在还在“三产”工作吗?
关先生:是的。
法律援助员:那么,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或者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投诉,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两年。除了时效这一程序问题,要讨回你的权利还有一个实体问题,即由谁为你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义务呢?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2005年6月前,你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公司接管,应由新公司承继你原单位为你缴“四金”的义务,但是你的实际用工在“三产”,构成了建立劳动关系方和实际用工方不一致。2005年7月如果理顺了劳动关系,“三产”应当为你办理招工手续缴社会保险费。反正你还在“三产”工作,还有协商的基础,建议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与新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为好。
关先生: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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