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专题 >>劳动维权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天蓝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哺乳期内终止合同属违法
2006-1-16 8:41:25

  休完产假的钱女士刚上班,就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合同通知书》。咨询后得知自己还处在法定的哺乳期内,公司应该依法顺延劳动合同。钱女士到公司交涉,可公司还是坚持说她产假已满,合同又到期,终止合同“合情合法”,没有过错。

  据钱女士反映,她大学毕业后就应聘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开始的一两年,公司并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她缴纳社保费。直到2004年初,公司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费,但之前的社保费却不补缴,合同也不给她本人一份。2005年1月,公司又与她续订了一年期的合同,去年9月份,钱女士开始休产假,没想到产假休完她回公司上班,等待她的却是一纸《终止合同通知书》。公司在《终止合同通知书》中称,钱女士的劳动合同已到期,表现也一般,所以公司不再与之续签合同。拿着这份没有落款日期的《通知书》,她感到不知所措。而且当她向公司索要“退工证明”时,公司新到任的外籍人事经理竟说不知“退工证明”是什么样子,要钱女士自己去找样子来。郁闷的她向朋友倾诉,朋友告诉她,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像她这种情况,公司必须顺延她的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为此她又找公司的人事经理交涉,可人事经理却说,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天经地义,而且她已休完产假,公司的义务已经完成。既然合同都不续签了还顺延什么劳动关系?

  接待之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这位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还是强调合同到期、没有合适岗位等理由。记者指出,该公司的做法多处违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之后不给劳动者本人一份、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不按规定出具“退工证明”等。还有,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在,钱女士产假虽然已满,但还处于哺乳期内,公司必须按《条例》规定顺延她的劳动合同。记者的一番解释和分析后,该人事经理态度缓和下来,但还是将信将疑。最后他表示,如果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将会考虑纠正。

  记者随即将钱女士的投诉情况反映给当地有关部门,钱女士也与劳动监察部门取得了联系,对于社保费追缴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受理。不过,目前钱女士最关心的还是上班问题,如果与单位协商解决那是最好,如果不能解决,她就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选稿:寇志红 来源:劳动报 作者:马永卿 崔蔚
    【关闭窗口】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