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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能“弹掉”加班费吗?
2006-2-7 12:31:15
  法院判决的起劳动纠纷,反映社会认识存在误区———

  采取弹性工作制就能“弹掉”加班费吗?不久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尽管公司以弹性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但法院没有采信,最终判决公司应付给市场营销员小李加班工资4875.60元及一个月的替代工资800元。

  哪些人能和小李一样获得加班费呢?昨天,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和劳动保障部门人士后发现,弹性工作制并不能成为向加班费说“不”的理由,社会上对这方面的理解存在两大误区。

  误区一 弹性工作制单位说了算

  “这个案子体现出人们对弹性工作制的一个误区,以为只是单位内部制度。”主审法官陆峻直接点出该案关键。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业工作特点,对于一些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单位或岗位,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但在实施弹性工作制前,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获得审批并备案后才能实行。

  法院查明,该宽带网络公司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违反了劳动行政管理规定,也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误区二 获得批准可不付加班费

  劳动部门批准了实施弹性工作制,是不是就可不付加班费了呢?记者拨通“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中心的电话,工号1211的工作人员解答了有关政策。

  “对于实施弹性工作制的单位,同样存在工作时间的问题,只是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工作人员打了个比方,比如在9月份,一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采用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方式,扣除午休、吃饭等,纯粹工作时间是161小时,比当月标准工作时间160小时高出1个小时,那么,公司就应支付他150%的一天加班工资。在其他月份,如果赶上国家法定假日,还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本报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案情回顾】

  2005年3月12日,小李应聘进一家宽带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担任公司的市场营销员,月工资为800元。2005年8月31日,公司口头通知小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5个月中他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05年11月下旬,小李的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

  公司提出异议,并于2005年12月8日诉至法院,认为小李从事的市场销售工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

选稿:寇志红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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