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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让劳动者吃亏
2006-3-20 10:55:20

  东方网3月20日消息:近年来,家政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等领域,出现了劳务派遣现象。“劳务派遣”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在2月2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召开的2005年年会上,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专家透露,劳务派遣问题是《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中关注的焦点之一。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健全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作为构建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的《劳动合同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必须解决五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规范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应当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曹艳春 燕山大学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记者:当前,劳务派遣都有哪些问题?

  曹艳春:目前,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所形成的失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都给劳动力派遣提供了空间。劳动力派遣虽然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表现在:

  1.劳动不稳定性。劳务派遣只是短期的或临时的受派,雇佣缺乏稳定性,对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具有负面影响。

  2.中间抽取利益问题。劳务派遣业以营利为目的,要派单位将派遣劳动者的薪金交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扣除利润后,再支付工资给派遣劳动者,中间有剥削之嫌。

  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

  4.雇主责任不明问题。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本身指挥监督劳动者为基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造成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事故与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当事方也约定不清,有可能产生无人负责状态,无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5.工会的保障问题。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不确定且分散在各处,派遣劳动者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更不用说组织工会了。在受派单位又是短期的工作,很难加入受派单位的工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工会为其维权。

  记者:据了解,由于劳务派遣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该制度的存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完全取消或让其在规范中发展。对此,您持什么观点?

  曹艳春:基于我刚才介绍的劳务派遣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人们对劳务派遣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复杂混乱,劳动者虽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在单位内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一旦无要派单位使用其劳动力即处于失业状态;要派单位虽实际使用劳动者,但双方却无劳动关系。
  因此,我国应对这种以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用工形式加以规范,在我国劳动法对企业用工已规定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不同情形的劳动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没有存在的必要。
  另一种观点(也是现在的主要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应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规范发展。
  我赞成后一种观点。尽管劳务派遣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们应尊重现实生活的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使其有序发展。如不进行规范,就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扩大使用派遣劳动者,也会产生大量的派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盘剥,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规避劳动法义务的现象。

 

选稿:朱敏之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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